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小区,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巷****号,工作单位宁夏******有限公司,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宁B98***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单行线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八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