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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20分许,郝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镇**街道**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l00m1,随后民警将郝某某带至寿县**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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