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经过萧县**镇交通路地下道路口时,被执行酒驾查缉的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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