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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经过萧县**镇交通路地下道路口时,被执行酒驾查缉的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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