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黄色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沿寿光市圣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路路口东200米路南一烧烤院内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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