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田原,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晋A****1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村出发,途径**街、**路、**街,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 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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