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阳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从阳城县凤城镇滨河东路到阳城县第五中学附近,该驾车沿南环街行至原省运车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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