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常州**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国际**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店街道288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驾驶苏DG****号小型轿车沿丽华北路东侧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湖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8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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