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左右,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师范路与师范小学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经检验,郝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06mg/100ml。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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