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住**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2时许,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2****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与建设西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测,郝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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