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豪爵牌蒙D0****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下嘎线51KM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综上,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