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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镇**委,现住敦化市**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1月29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7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刘某某,在官地镇东山头村往官地镇行驶时,与一辆四轮拖拉机相撞,导致郝某某、刘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四轮拖拉机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02mg/100ml。2014年5月16日敦化市公安局对郝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敦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戚某某等人证言;

(3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书;

(6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天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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