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瑞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庄路交叉口南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郝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7.71mg/100ml。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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