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3********,浙江**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区三衢路465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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