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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20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K****1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蕴华街正太北路口至蕴华街新建路口时,被公安交警人员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郝某某对酒精呼气结果有异议,要求抽血检验,随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该鉴定中心出具了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9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13.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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