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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新建巷11号某某苑某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23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49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迎宾西街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经抽血检测鉴定,从送检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09.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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