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大学**,住镇江市京口区**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程,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京口区学府路凯旋国际停车场由西向东行驶至地堡咖啡棋牌室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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