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清苑区城区和平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值勤的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清苑区**乡**村党支部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郝某某时视频光盘和抽血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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