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因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的弟弟郝某乙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郝某甲与家人中午在**村路边乡村饭店、晚上在下花园**酒店一起吃饭,郝某甲中午时饮酒,晚上未饮酒。晚饭后,郝某甲驾驶冀GP****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从**酒店出发,准备返回**村家中,行至梧桐大街河西小区门口处被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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