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下花园区********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因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的弟弟郝某乙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郝某甲与家人中午在**村路边乡村饭店、晚上在下花园**酒店一起吃饭,郝某甲中午时饮酒,晚上未饮酒。晚饭后,郝某甲驾驶冀GP****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从**酒店出发,准备返回**村家中,行至梧桐大街河西小区门口处被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