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大街**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线**村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1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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