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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8********,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无前科,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02时44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冀F*****丰田牌灰色小型越野客车在海拉尔区海北互通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北二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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