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村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时许,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滨河大道由东向西向行驶至民生街十字东5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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