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十堰市张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30分许,郝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张湾区北环路红卫街办曾家村出发,沿北环路、车城西路、四川路往大炉子沟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四川路大坪小区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郝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5.2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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