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党员,1987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洪高路1257号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达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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