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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08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富拉尔基区新区江边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黑B****7的灰色风神牌小型轿车途经春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烟草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 抽血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较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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