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农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黑B****0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沙区龙安路安智小区21号楼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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