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5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333道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村路口西侧路段,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