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河北省廊坊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一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7.7mg/100ml),驾驶“吉利”牌冀R6****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前进道交叉口左转湾调头后向北行驶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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