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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2时20分许,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9****号小型轿车沿文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学道与民主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郝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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