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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6年0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6*********,汉族,高中学历,中共党员,吉林市**局**科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0时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中段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郝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9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郝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0时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中段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郝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郝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93mg/100ml。

2. 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郝某某系抓捕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郝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3)工作纪实:证实郝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0时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中段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郝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7月16日0时11分郝某某被带至吉林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7月16日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郝某某因2020年7月16日0时0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情况说明:证实郝某某无前科劣迹。

(8)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郝某某为有证驾驶、车辆信息正常。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从送检的郝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6.93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6.93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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