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9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明劝导回执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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