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甘GX****号森雅牌小型轿车沿山丹县艾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人民法院路口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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