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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在应县**村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郝某某酒后驾驶晋L****9号猎豹牌汽车行驶至应县席家堡村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87mg/100ml,为醉酒状态;后对郝某某抽取血样鉴定,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4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是在晚间人员稀少的乡村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相对较小,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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