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皋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皋城路与安丰路交叉口西侧六安卫生学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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