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4******,回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出荔湾绿道支线东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郝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9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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