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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T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3mg/100ml。郝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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