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T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3mg/100ml。郝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