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办事处**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上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助力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西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村路交叉口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依法查获。2020年5月1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7.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郝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5月18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郝某某驾驶的助力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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