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AL****号车沿正定县百家动物园东侧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定县百家动物园东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8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郝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