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货车(非营运),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38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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