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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武**。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0时58分,郝某某酒后驾驶陕E****6小型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街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其有醉驾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调查。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郝某某被查获时,血醇浓度为115.65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宣读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醇浓度达到115.65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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