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武都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甘KP****号三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安化镇罗母地驶至武都区安化镇司家坝,到达安化镇司家坝后与前妻发生争吵,武都区安化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移交武都区交警队处理,后郝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