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5〕1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陕西省**学院教师,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太乙路立交由南向北行使至建设路与太乙路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5.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