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经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以每台6万元的价格从包头**公司包头茂祥公司购得两辆二手东风天锦底盘车,后停放在十堰市东风大道一停车场。同年12月,严某某因经营需要欲购买两台需要欲购买两台低价东风压库车,经他人联系介绍,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与郝某某签订了《购买压库车协议》,协议约定严某某以37.3万元(含车辆改装费、办理合格证费)购买**公司的上述两台底盘车。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郝某某未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标的的真实情况。2018年1月6日,在车辆改装完毕并结清全部车款后,车辆交付给严某某。同年2月3日,因车辆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郝某某同意退车并退还车款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39万元,因严某某无法归还车辆的售车发票和合格证,郝某某要求扣款8.5万元。次日郝某某按照扣款协议退还严某某30.5万元。
本院认为,郝某某在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标的的真实情况,因而与他人产生争议,系民事合同纠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郝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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