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号**号,现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后,该局于当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00时20分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网格民警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送至花果园派出所大厅,花果园派出所辅警罗某某在民警饶某某指挥下询问其身份信息,准备联系其家人来接其回家。正当罗某某在询问郝某某信息时,郝某某突然起身用右拳打了罗某某面部一拳,罗某某被打倒在地。饶某某立即和其他值班辅警将郝某某约束控制。
2020年11月18日,罗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郝某某表示了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出于宽严相济及轻缓刑事政策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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