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2月5日阳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以微信约定的方式见面,后郝某某提出要同赵某某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了赵某某的拒绝。之后郝某某驾车将赵某某带至阳原县240乡道井儿沟乡至浮图讲乡路段的一片小树林处,再次欲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郝某某伸手摸坐在副驾驶处赵的胸部和阴部,遭到赵的强烈反抗,后郝某某强行将赵上衣脱光,并对赵进行威胁,赵被逼无奈之下谎称自己怀孕并提出愿意将微信中的 2000元钱给郝某某,以求郝某某停止对其性侵。后郝某某转走赵微信中的1500元钱,随即将赵手机微信中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后郝某某将赵送回张家口市区。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止、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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