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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强奸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2月5日阳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以微信约定的方式见面,后郝某某提出要同赵某某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了赵某某的拒绝。之后郝某某驾车将赵某某带至阳原县240乡道井儿沟乡至浮图讲乡路段的一片小树林处,再次欲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郝某某伸手摸坐在副驾驶处赵的胸部和阴部,遭到赵的强烈反抗,后郝某某强行将赵上衣脱光,并对赵进行威胁,赵被逼无奈之下谎称自己怀孕并提出愿意将微信中的 2000元钱给郝某某,以求郝某某停止对其性侵。后郝某某转走赵微信中的1500元钱,随即将赵手机微信中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后郝某某将赵送回张家口市区。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止、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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