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平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对杜某某诉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14)平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郝某某向杜某某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861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判决生效后,郝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8月6日杜某某向平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并于同年8月18日向郝某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郝某某申报个人财产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并故意躲避执行人员执行。2017年7月6日、2018年2月27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郝某某拘留十五日,但由于郝某某的躲避,导致拘留未能执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偿还了杜某某全部欠款,于10月24日,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案发后履行其还款义务,杜某某对郝某某也表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