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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8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观**街一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宫霄国际大厦南门门口,酒后与被害人王某某(男,43岁,河北省人)发生纠纷,后将王某某打伤,致其左手环指中节指骨基底骨折,骨折粉碎涉及关节面部分压缩,经鉴定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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