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经济纠纷与马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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