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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1307051966********,汉族,初中文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排**号,住宣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宣化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许,在宣化区解放南路老马电烤羊肉串店门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将张某某左臂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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