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村**栋**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路**号**厨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吵、推搡,后郝某某脚踢手拉被害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上,致被害人受伤。17时许,民警接被害人彭某某报案后赶赴现场抓获郝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左肩胛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彭某某对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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