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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200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小区**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在清水河县城关镇某宾馆内,白某某等人与郝某某等人手持甩棍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白某某的下嘴唇被郝某某使用甩棍打伤,2020年5月27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白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白某某口唇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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