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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白银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私家车在白银区**小区东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行车让行问题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郝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入院治疗,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左侧第6-10肋骨骨折,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郝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的所有医疗费用,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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